董事深明在本集團管理架構及內部監控程序中加入良好企業管治元素對實現有效問責的重要性。本公司自上市已採納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所述的守則條文。本公司堅信,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與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組合應保持平衡,以使董事會有強大的獨立性,能夠有效作出獨立判斷。
除偏離企業管治守則條文第A.2.1條外,本集團自上市及直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企業管治常規符合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條文第A.2.1條規定,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分開,不應由同一人擔任。張先生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董事會董事長兼行政總裁。鑒於張先生自本集團成立以來一直負責其日常運營及管理,董事會認為由張先生兼任兩個角色可進行有效的管理及業務發展,故符合本集團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認為在此情況下偏離企業管治守則條文第A.2.1條屬恰當之舉。故儘管存在上述情況,董事會認為該管理架構對本集團的營運有效,且已採取足夠的制衡措施。